《商君书》17:赏刑第十七
《商君书》第17篇“赏刑第十七”原文与现代汉语译文,按通行版本整理。
《商君书》17:赏刑第十七
> 本文属于《商君书》章节专题,第17篇。AI整理可能存在版本差异,发布前请人工校勘。
原文
圣人之为国也,壹赏,壹刑,壹教。壹赏则兵无敌,壹刑则令行,壹教则下听上。夫明赏不费,明刑不戮,明教不变,而民知于民务,国无异俗。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,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,明教之犹至于无教也。
所谓壹赏者,利禄官爵抟出于兵,无有异施也。夫固知愚、贵贱、勇怯、贤不肖,皆尽其胸臆之知,竭其股肱之力,出死而为上用也。天下豪杰贤良从之如流水。是故兵无敌而令行于天下。万乘之国不敢苏其兵中原,千乘之国不敢捍城。万乘之国若有苏其兵中原者,战将覆其军;千乘之国若有捍城者,攻将拔其城。战必覆人之军,攻必拔人之城,胜敌而地广,是以赏明而财足。故赏多而不费,是以明赏不费。汤、武既破桀、纣,海内无害,天下大定,筑五库,藏五兵,偃武事,行文教,倒载干戈,搢笏作为乐,以申其德。当此时也,赏禄不行,而民整齐。故曰: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。
所谓壹刑者,刑无等级,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,有不从王令、犯国禁、乱上制者,罪死不赦。有功于前,有败于后,不为损刑。有善于前,有过于后,不为亏法。忠臣孝子有过,必以其数断。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,罪死不赦,刑及三族。周官之人,知而讦之上者,自免于罪,无贵贱,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。故曰:重刑,连其罪,则民不敢试。民不敢试,故无刑也。夫先王之禁,刺杀,断人之足,黥人之面,非求伤民也,以禁奸止过也。故禁奸止过,莫若重刑。刑重而必得,则民不敢试,故国无刑民。国无刑民,故曰:明刑不戮。晋文公将欲明刑以亲百姓,于是合诸侯大夫于侍千宫,颠颉后至,请其罪,君曰:“用事焉。”吏遂断颠颉之脊以殉。晋国之士,稽焉皆惧,曰:“颠颉之有宠也,断以殉,况于我乎!”举兵伐曹、五鹿,及反郑之埤,东卫之亩,胜荆人于城濮。三军之士,止之如斩足,行之如流水。三军之士无敢犯禁者。故一假道重轻于颠颉之脊,而晋国治。昔者周公旦杀管叔,流霍叔,曰:“犯禁者也。”天下众皆曰:“亲昆弟有过,不违,而况疏远乎!”故天下知用刀锯于周庭,而海内治。故曰: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。
所谓壹教者,博闻、辩慧、信廉、礼乐、修行、群党、任誉、清浊,不可以富贵,不可以评刑,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。坚者被,锐者挫。虽曰圣知巧佞厚朴
登录并开通会员阅读全文
当前公开页面展示文章摘要和部分正文,完整内容由数钱学社会员权限保护。
登录后继续阅读